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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府发〔2011〕32号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机电话: 021-63865599 传 真:021-6386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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