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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版)-含工伤条款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改后的法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法律不仅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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