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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讲第八期】合同期满劳动者未提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劳动者未提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案例实录

田某于2011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131日,每月工资2600元。今年131日,公司没有与田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某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某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争取。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1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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